索引号:
011095156/2022-11528
发文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1-14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荆环罚〔2022〕荆分1号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荆环罚〔2022〕荆分1号 ?
荆州市荆南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3MA49JED58R
法定代表人:郑洲
住所:荆州市荆州区城南高新园区花园村7组6号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建筑设施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且在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2021年10月14日制作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天欧检委字【2021】1475号)、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2021年10月14日监测报告送达回执和现场摄像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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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依照法律程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听告字〔2021〕荆分7号)及送达回执、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2021年12月28日制作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经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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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2日